“抹茶”二字,仿佛自带一股清新雅致的茶香,成为许多食品、饮品品牌的心头好,不少企业在尝试将“抹茶”注册为商标时,却常常遭遇驳回或困难,这并非法律对“抹茶”情有独钟,而是商标注册的基本逻辑在起作用。
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,让消费者能够识别不同品牌,商标必须具有“显著性”——能够将自身与他人商品区分开的特性,而“抹茶”作为对一种特定茶叶制品(经覆盖栽培、蒸青、干燥制成的微粉状绿茶)的通用名称,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或特点,缺乏固有显著性,根据《商标法》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“抹茶”是否就完全无法注册了呢?也并非绝对,如果品牌能够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,使“抹茶”在消费者心目中与特定品牌产生了紧密的、唯一的联想,从而获得了“第二含义”,即获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,那么就有可能成功注册,某些品牌如果独创了特定的“抹茶”拼写方式

“抹茶”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注册难度较大,但品牌并非无计可施,通过创新设计、组合使用并积累品牌知名度,或许仍能在这片“茶香”中占据一席之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