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以比特币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潮,其背后的“挖矿”活动作为价值产生的基础环节,曾一度被视为“数字淘金”的热土,由于虚拟货币挖矿高耗能、高排放、投机性强,且与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及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显著冲突,我国自2021年起逐步构建起覆盖多部门、多层次的处罚体系,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处罚条例,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处罚条例的核心内容、政策逻辑及合规指引,为相关主体明确行为边界、推动行业转型提供参考。
虚拟货币挖矿处罚条例的政策背景与核心逻辑
(一)政策演进:从“默许容忍”到“全面禁止”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经历了从早期默许到逐步规范、最终全面禁止的过程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924通知”),首次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“能耗高、碳排放量大”,与我国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目标背道而驰,并将之列为“淘汰产业”,要求各地有序清理,此后,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等文件相继出台,形成了“政策禁止—地方落实—部门协同”的监管闭环。
(二)处罚逻辑:三大核心矛盾驱动监管
- 能源消耗与“双碳”目标的冲突: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数据,2021年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年耗电量约2000亿千瓦时,超过2个西藏全年的用电量,加剧了能源供应压力与碳排放问题。
- 金融风险与监管合规的冲突:挖矿活动常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绑定,易滋生洗钱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。
- 资源浪费与产业升级的冲突:挖矿需投入大量算力、电力等资源,但本身不产生实际社会价值,挤占了科技创新、绿色产业等领域的资源分配,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。
虚拟货币挖矿处罚条例的核心内容解析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处罚并非单一“一刀切”,而是通过“行政命令+行业监管+法律责任”的多维框架,明确禁止性规定与对应罚则,覆盖挖矿主体、运营平台及地方政府等多个层面。
(一)禁止性规定:明确“红线”行为
- 全面禁止新增挖矿项目:各地不得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严禁以任何名义为新建挖矿项目提供土地、电力、金融等支持。
- 有序清理存量挖矿活动:对现有挖矿企业(包括个人矿场、数据中心挖矿等),要求限期关停,并切断其电力供应、金融服务等配套资源。
- 严禁变相挖矿行为:通过“云挖矿”“合约挖矿”“以挖矿为主营业务”等名义开展的变相挖矿活动,同样被明确禁止。
(二)处罚主体与责任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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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挖矿主体的处罚
- 行政处罚:对违规开展挖矿的企业或个人,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(如发改委、工信厅、能源局)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以罚款(罚款金额依据《节约能源法》等规定,通常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%-10%);拒不整改的,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。
- 信用惩戒:将挖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,实施限制市场准入、限制高消费、禁止担任企业高管等联合惩戒措施。
- 刑事追责:若挖矿活动涉及非法集资、诈骗、窃电、逃税等犯罪行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(如《刑法》中的“非法经营罪”“诈骗罪”“盗窃罪”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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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服务平台的处罚
为挖矿提供服务器、算力、电力、场地等支持的平台或企业,如数据中心、云服务商、电力公司等,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1-5倍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。 -
对地方政府的问责
对落实挖矿清理不力、隐瞒不报、新增违规项目的地区,由上级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,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负面清单;对监管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,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。
(三)地方细则:差异化落实与执行
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下,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细化措施。
- 内蒙古:将挖矿整治与“能耗双控”挂钩,对违规挖矿企业实施“停限电”,并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。
- 四川:利用水电资源优势曾成为挖矿集中地,后出台《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清理整治工作方案》,要求2021年底前全面关停挖矿项目,并建立“网格化”监管机制。
- 新疆、云南
